票据追索权纠纷请律师打官司怎样收费

法律分析: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保全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履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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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法向法院撤销。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
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追索权可以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向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期前追索则是指汇票虽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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